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
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
119号、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3号公告)
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不仅是税收优惠也是部分资金项目申请的必要条件,如研发投入类项目。